发布单位: | 县政府 | 发布时间: | 2019年04月11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索引号 | 430726/2019-02893 | 信息时效期: | 2024年04月11日 | 统一登记号: | SMDR-2019-00001 |
目录名称: | 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石政发〔2019〕10号 | 主 题 词: |
石政发〔2019〕10号
万博manbetx官网关于印发《石门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东山峰管理区,国有农林场,县直各单位:
经研究,现将《石门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万博manbetx官网
2019年4月9日
石门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
补偿安置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常政发〔2019〕5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本着合理补偿、依法保护群众利益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调整全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有关补偿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县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本区域内的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被征地所在乡镇(街道、区场)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工作主体。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及其他权利人应当服从国家征地的需要,积极配合征地拆迁工作。
二、县征地拆迁控违拆违安置综合指挥部负责研究处理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重大疑难问题及“一事一议”问题。
三、全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见附件1-10。
四、本通知公布的补偿安置标准仅适用于全县境内集体土地、农转非土地以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有关的补偿安置。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其他涉及本县境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政策文件所确定的补偿安置标准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六、本通知施行前,县人民政府已发布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征收地块,补偿安置按原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未公告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1.成片桔园和茶园分期补偿及水泥路、沥青路、排灌
机埠补偿标准
2.坟墓迁移和埋电杆、拉线及绿篱迁移补偿标准
3.住宅房屋装修装饰补偿标准
4.石门县房屋拆迁安置相关规定
5.住宅房屋拆迁的经营损失补偿标准
6.按时交房腾地奖励标准
7.零星树木搬迁补偿标准
8.拆迁零星、单独附属物补偿标准
9.房屋折旧比例和拆除费用提取标准
10.征拆工作经费、不可预计费等经费提取标准
附件1
成片桔园和茶园分期补偿
及水泥路、沥青路、排灌机埠补偿标准
1.成片桔园和茶园
类别 |
补偿标准 |
规格 |
备注 |
盛产期 |
8000元/亩 |
桔园每亩60株以上 |
种植三年及以上,种植密度不足标准的适当减少补偿。 |
茶园成片 |
|||
幼龄期 |
6000元/亩 |
桔园每亩60株以上 |
种植密度不足标准的适当减少补偿。 |
茶园成片 |
|||
2.水泥路、沥青路、排灌机埠 |
|||
类别 |
补偿标准 |
规格 |
备注 |
水泥路 |
120元/平方米 |
含基础、垫底层 |
建设使用五年以内(含五年)的按80%补偿,建设使用五年以上的按60%补偿。 |
沥青路 (非炒砂沥青路) |
120元/平方米 |
含基础、垫底层 |
|
排灌机埠 |
一事一议 |
附件2
坟墓迁移和埋电杆、拉线及绿篱迁移补偿标准
统筹标准提取 |
类 别 |
补偿标准 |
迁坟标准 |
备 注 |
坟墓统筹按3000元/亩提取统筹费。统筹费用由征地拆迁实施机构单独核算,专项用于坟墓迁移,使用情况应定期公布。 |
土筑坟 |
1500元/座 |
按照1500元/座的标准将迁移费用拨付到村(居),由村(居)统一迁坟。 |
超过公告迁坟期限不迁的,由建设单位深埋处理,不再补偿。 |
砖、石坟 |
1800元/座 |
|||
碑坟 |
2800元/座 |
|||
|
埋电杆、拉线 |
占用耕地的按455元/根补偿,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按325元/根补偿 ,占用非耕地的按195元/根补偿。 |
不再给予其他补偿 |
|
|
绿篱 |
5元/米 |
高度在1.5米以下 |
|
|
绿带 |
10元/米 |
高度在1.5米以上 |
附件3
住宅房屋装修装饰补偿标准
结构类别 |
补偿标准 |
主要特征 |
|
钢混、砖混结构 |
600元/平方米 |
1、房屋地面砖; |
|
砖木结构 |
500元/平方米 |
||
木结构类 |
400元/平方米 |
||
偏杂屋类 |
100元/平方米 |
|
|
说明:房屋必须符合居住条件,水、电、卫生设施和厨房设施配套齐全。 |
附件4
石门县房屋拆迁安置相关规定
一、根据《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采取集中联建、分散自建方式重建安置的建房补助费计算面积为240平方米。
二、县城市规划区内多子女拆迁户和离婚拆迁户的分户安置按照《万博manbetx官网关于印发<石门县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8〕12号)执行。县城市规划区外多子女拆迁户和离婚拆迁户的分户安置参照前述文件相关规定处理。
附件5
住宅房屋拆迁的经营损失补偿标准
经营时间 |
区域 |
标准 |
|
持有有效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并在《拟征地(使用土地)告知书》发布时正在经营且经营时间在5年以上(含5年)的 |
四个街道 办事处 |
临主、次干道 |
300元/平方米 |
其它 |
240元/平方米 |
||
四个街道 办事处以外的其他地区 |
临主、次干道 |
200元/平方米 |
|
持有有效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并在《拟征地(使用土地)告知书》发布时正在经营且经营时间在5年以下2年以上(含2年)的 |
按以上标准的80%进行补偿。 |
||
持有有效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并在《拟征地(使用土地)告知书》发布时正在经营且经营时间在2年以下的 |
按以上标准的60%进行补偿。 |
||
说明:1、经营门面、家庭作坊按上述标准给予经营损失补偿。 |
附件6
按时交房腾地奖励标准
类别 |
奖励标准 |
备注 |
在规定时间内,按时签订房屋拆迁协议 |
3万 |
1、规定的时间节点,以征地拆迁指挥部发布的公告时间为准,每超过一天扣1万元,扣完为止; |
在规定时间内,按时倒房 |
2万 |
|
以单个项目为单位整体配合 |
1万 |
附件7
零星树木搬迁补偿标准
1.柑桔树
直径(厘米) |
高度(米) |
冠径(米) |
征收补偿标准(元/株) |
备注 |
||||||||
Φ20以上 |
4.5以上 |
Φ4以上 |
200 |
1、直径、高度、冠径其中二项达到标准,可按该标准规定予以补偿; |
||||||||
Φ16以上 |
3.5以上 |
Φ3以上 |
150 |
|||||||||
Φ12以上 |
2.5以上 |
Φ2.5以上 |
100 |
|||||||||
Φ10以上 |
2以上 |
Φ2以上 |
70 |
|||||||||
Φ8以上 |
1.8以上 |
Φ1.5以上 |
40 |
|||||||||
Φ5以上 |
1.5以上 |
Φ1以上 |
25 |
|||||||||
Φ2以上 |
1以上 |
Φ0.5以上 |
10 |
|||||||||
Φ2以下 |
0.5以上 |
Φ0.3以上 |
7 |
|||||||||
2.桃、李、梅、梨、核桃等 |
||||||||||||
直径(厘米) |
高度(米) |
冠径(米) |
征收补偿标准 |
备注 |
||||||||
Φ20以上 |
4以上 |
Φ4以上 |
200 |
1、直径、高度、冠径其中二项达到标准,可按该标准规定予以补偿; |
||||||||
Φ16以上 |
3.7以上 |
Φ3.5以上 |
145 |
|||||||||
Φ14以上 |
3.2以上 |
Φ3以上 |
100 |
|||||||||
Φ12以上 |
3以上 |
Φ2.5以上 |
60 |
|||||||||
Φ8以上 |
2.5以上 |
Φ2以上 |
40 |
|||||||||
Φ6以上 |
2以上 |
Φ1.5以上 |
30 |
|||||||||
Φ3以上 |
1.5以上 |
Φ1以上 |
15 |
|||||||||
Φ3以下 |
1以上 |
Φ0.5以上 |
7 |
|||||||||
3.其他果树(含油茶、油桐等) |
||||||||||||
直径(厘米) |
高度(米) |
冠径(米) |
征收补偿标准 |
备注 |
||||||||
Φ20以上 |
4以上 |
Φ5以上 |
170 |
1、直径、高度、冠径其中二项达到标准,可按该标准规定予以补偿; |
||||||||
Φ16以上 |
3.7以上 |
Φ4以上 |
120 |
|||||||||
Φ14以上 |
3.3以上 |
Φ3以上 |
85 |
|||||||||
Φ12以上 |
3以上 |
Φ2以上 |
55 |
|||||||||
Φ8以上 |
2.5以上 |
Φ1.8以上 |
40 |
|||||||||
Φ6以上 |
2以上 |
Φ1.2以上 |
20 |
|||||||||
Φ3以上 |
1.5以上 |
Φ0.8以上 |
10 |
|||||||||
Φ3以下 |
1以上 |
Φ0.5以上 |
7 |
|||||||||
4.葡萄树 |
|
|
|
|
||||||||
生长期限 |
征收补偿标准 |
备注 |
||||||||||
幼苗期 |
1年期 |
20 |
如有必要设施设备的按《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19〕5号)文件附件2标准折算。 |
|||||||||
2年期 |
30 |
|||||||||||
挂果期 |
3-4年期 |
50 |
||||||||||
丰产期 |
5年及以上 |
90 |
||||||||||
5.株树、苦树、楠树、杉树等其它杂树 |
||||||||||||
直径(厘米) |
高度(米) |
冠径(米) |
征收补偿标准 |
备注 |
||||||||
Φ30以上 |
5以上 |
Φ5以上 |
189 |
1、直径、高度、冠径其中二项达到标准,可按该标准规定予以补偿; |
||||||||
Φ25以上 |
4以上 |
Φ4.2以上 |
130 |
|||||||||
Φ20以上 |
3.5以上 |
Φ3.5以上 |
104 |
|||||||||
Φ15以上 |
3以上 |
Φ2.8以上 |
78 |
|||||||||
Φ10以上 |
2.5以上 |
Φ2以上 |
59 |
|||||||||
Φ6以上 |
2以上 |
Φ1.5以上 |
39 |
|||||||||
Φ3以上 |
1.5以上 |
Φ1以上 |
20 |
|||||||||
Φ3以下 |
1以上 |
Φ0.5以上 |
7 |
|||||||||
6.竹类 |
|
|
|
|
||||||||
楠竹 |
|
|
|
|||||||||
直径(厘米) |
征收补偿标准(元/株) |
备注 |
||||||||||
Φ10以上 |
33 |
表中的“以上”,均不含本数;表中的“以下”,均含本数。 |
||||||||||
Φ8以上 |
20 |
|||||||||||
Φ6以上 |
13 |
|||||||||||
Φ4以上 |
7 |
|||||||||||
Φ4以下 |
2 |
|||||||||||
‚嵩竹(贵竹)、方竹 |
|
|
|
|||||||||
直径(厘米) |
征收补偿标准(元/株) |
备注 |
||||||||||
Φ4以上 |
10 |
|
||||||||||
Φ2-4 |
5 |
|
||||||||||
Φ2以下 |
2 |
|
||||||||||
ƒ斑竹、青皮竹、水竹、毛竹等 |
||||||||||||
单株:每株补偿2元 |
||||||||||||
双株:每平方米补偿20元 |
附件8
拆迁零星、单独附属物补偿标准
项目名称 |
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备 注 |
围墙24眠墙 |
平方米 |
91 |
含基础,地面以上计算高度 |
围墙24斗墙 |
平方米 |
59 |
含基础,地面以上计算高度 |
标准沼气池 |
座 |
5200 |
有进料池、出料池、储汽池三池一体设施,能正常使用 |
简易沼气池 |
座 |
1014 |
能正常使用 |
生活手动机井 |
座 |
520 |
|
生活电动机井 |
座 |
845 |
|
沉井 |
座 |
5200 |
Φ1米以上,深度10米以上 |
砖石基础 |
立方米 |
260 |
|
混凝土基础 |
立方米 |
390 |
|
现浇钢筋混凝土基础 |
立方米 |
676 |
|
简易砖涵洞 |
立方米 |
273 |
以砖拱实际体积为准 |
砖砌暗沟 |
米 |
46 |
深度超过0.2米的每增加0.1米, 增加15%补偿 |
砖砌明沟 |
米 |
39 |
深度超过0.2米的每增加0.1米, 增加20%补偿 |
水泥坪 |
平方米 |
26 |
超厚部分按砼基础计算 |
水池 |
立方米 |
195 |
砖砌内外壁粉水泥砂浆 (按实际容量计算) |
说明:表内未列的项目,由征地拆迁实施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并参照市场行情考虑折旧,确定具体补偿标准。 |
附件9
房屋折旧比例和拆除费用提取标准
1.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详见《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19〕5号)文件,该标准为建(构)筑物建成五年内(含五年)的补偿标准,五年以上者,按房屋新旧程度及维修使用状况,钢混和砖混类每年递减2%、砖木类每年递减2.5%,木结构类每年递减3%,其他类每年递减4%,递减的总额不得超过10%。
2.房屋拆除费用。在征拆过程中由各乡镇(街道、区场)组织采取机械拆除,房屋拆除费按砖混20元/平方米、砖木15元/平方米的标准拨付给各乡镇(街道、区场),费用列入征拆成本,有残值回收价值的,由各乡镇(街道、区场)按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附件10
征拆工作经费、不可预计费等经费提取标准
征拆工作经费和不可预计费分别按征地拆迁补偿总额的5%进行提取,经费使用办法和管理按《石门县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石政办发〔2017〕24号)文件执行。对于在征地拆迁安置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19〕5号)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在工作经费中列支,其标准不得超过工作经费的10%。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